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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发布时间:2021-12-29 12:57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法则区别说"时代遵循的是"动产随人"原则。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萨维尼提出的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逐渐受到认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没有进行适当的限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25(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变
二、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 动产所在地法的确定
    (二) 动产变更所在地问题
三、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J]. 吕岩峰.  法学评论. 1997(06)
[2]论几类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J]. 肖永平.  政治与法律. 1994(01)

硕士论文
[1]论“物之所在地法”[D]. 周子珺.大连海事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55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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