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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适用的审视

发布时间:2021-12-30 19:14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然而民法与商法既有密切联系的一面,也有异质的一面,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明确。关于欺诈、显失公平、违约金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而不同对待。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1,(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商法起源于民法,又反过来成就民法的发展
    (二)商法具有与民法不同的异质化特征
        1.价值取向不同。
        2.主体的交易能力及承担责任的类型不同。
        3.损失补偿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4.判决与调解的适用不同。
        5.对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不同。
二、民法典中有限的民商分立规定中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及界定
    (一)民法典中有限的民商分立规定中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
        1.借款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
        2.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处理规则。
        3.格式条款。
    (二)界定
三、民法典中若干应当予以区分的民商合一法律规定
    (一)法律渊源的适用顺序
    (二)欺诈
    (三)显失公平
    (四)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中商事主体制度的成功与不足[J]. 汪渊智,许慧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08)
[2]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J]. 施天涛.  清华法学. 2017(06)
[3]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J]. 王建文.  法学家. 2014(03)



本文编号:355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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