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误识与回归
发布时间:2022-01-09 09:08
我国证明责任研究长期以来聚焦于证明责任在主体间的分配,而忽略了证明责任分配客体的具体指涉,因此常在现实案件中陷入误区。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本质上,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明责任的对象应从生活事实重新回归定位为法律要件事实。相应地,证明责任的主观涵义应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证明,转向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环节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相连接的归属论证。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
(一) “证明责任”与“真伪不明”概念的曲折联姻
(二) 中国式“举证责任”与现代证明责任的貌合神离
二、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
(一) 生活事实证明与认定的通常制度做法
(二) “水晶球案”生活事实证明与认定的可能方法
三、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生活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
(一) 德国经典理论关于证明责任对象的学说演进
(二) 日本要件事实论对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三) 生活事实与法律要件连接的两种不同思路
四、证明责任对象的精确界定与证明责任主观意蕴的辩正
(一) 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到对法律适用的论证
(二) 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澄清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文编号:3578404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
(一) “证明责任”与“真伪不明”概念的曲折联姻
(二) 中国式“举证责任”与现代证明责任的貌合神离
二、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
(一) 生活事实证明与认定的通常制度做法
(二) “水晶球案”生活事实证明与认定的可能方法
三、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生活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
(一) 德国经典理论关于证明责任对象的学说演进
(二) 日本要件事实论对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三) 生活事实与法律要件连接的两种不同思路
四、证明责任对象的精确界定与证明责任主观意蕴的辩正
(一) 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到对法律适用的论证
(二) 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澄清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文编号:357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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