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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乡村地区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2-01-09 10:16
  我国乡村地区所存在的地缘关系、社会结构形态及人们思想观念等的独特性为恢复性司法在乡村地区的适用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实充分证明,在我国乡村地区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充分的条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将对中国乡村的法治建设与和谐文明社会建设起到巨大作用。 

【文章来源】: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32(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乡村地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条件
    (一) 人文条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1.“以和为贵”的和谐人际关系是我国农村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
        2. 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农民遇到纠纷时的首要价值选择。
    (二) 制度条件: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
    (三) 政策条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乡村地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评说
    (一)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二) 有利于解决农村司法资源紧缺及分配不公问题
    (三) 有利于保存农村劳动力, 发展农村经济
三、乡村地区适用恢复性司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 重视对协调人的选取
    (二) 限制适用案件的范围
    (三) 加大对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道路[J]. 温家宝.  求是. 2012(02)
[2]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契机及本土资源检省[J]. 苗梅华.  求是学刊. 2011(06)
[3]清代宗族调解制度对我国恢复性司法建设的启示[J]. 贾晓霞.  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11(05)



本文编号:357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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