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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位法间的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兼论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的位阶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2-01-16 19:46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2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变通法何以优于被变通法
二、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位阶关系
    (一) 梅尔克—凯尔森法律位阶理论的要义
    (二) 法律位阶的标准与依据
    (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位阶
        第一, 制定主体的地位较低。
        第二, 存在事前批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
        第三, 使用的是“相抵触”的措辞。
    (四) 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
        第一, 制定主体的地位较低。
        第二, 存在事后审查机制。
        第三, 使用的是“抵触”的措辞。
三、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及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的正确解读
四、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进一步应用:较大的市的法规的位阶及适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J]. 顾建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06)
[2]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J]. 胡玉鸿.  中国法学. 2004(03)
[3]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J]. 秦前红,姜琦.  浙江学刊. 2003(06)
[4]法的效力等级辨析[J]. 杨忠文,杨兆岩.  求是学刊. 2003(06)
[5]我国立法控制机制的现状与完善[J]. 陈斯喜.  行政法学研究. 1996(03)
[6]地方立法批准权是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兼评王林《地方立法批准权不是立法权的组成部分》[J]. 敖俊德.  人大工作通讯. 1995(08)



本文编号:359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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