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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特征性履行说之反思——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20 08:17
  特征性履行说是指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以何方的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该学说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然而,国内学界对该学说多有误解,导致近年来对特征性履行说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鉴于特征性履行说兼具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既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又能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采用特征性履行说为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定准据法,并且允许当事人在能证明或者经法院查明存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适用另一法律,但始终要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最终评判标准。 

【文章来源】: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37(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特征性履行说之反思
    (一) 理论起点:特征性履行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 概念界定:特征性履行与非金钱履行
    (三) 实际运用:连结因素的确定
二、特征性履行说在中国的适用与立法的完善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再认识[J]. 王晓燕.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4)
[2]论特征性履行说的局限性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 谢尊武,唐海珍.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4)
[3]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以《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为例[J]. 李旺.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5)



本文编号:359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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