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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0 21:12
  《侵权责任法》第73条里所说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不应包括地铁,因为地铁的运行速度不符合"高速"的特征;但地铁运行的非高速并不影响它的"高度危险"特征,因此其致害责任可以适用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地铁与铁路等轨道运输工具在外形、功能和危险程度上"质"的相同,使得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仍然可以适用第73条和76条的规定。铁路运行致害责任在2012年全面取消了赔偿限额的规定,作为与铁路具有同质特征的地铁,其赔偿也不应设定限额。 

【文章来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地铁不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二、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结构与适用规则
四、第 73 条对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适用的可能性
五、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的责任限额之否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高度危险责任若干条款的解释适用[J]. 张玉东.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2]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J]. 王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1)
[3]我国民法上的高度危险作业[J]. 赵可.  江汉论坛. 2010(02)

硕士论文
[1]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研究[D]. 孙孝良.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59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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