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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潜在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9 02:09
  作为共同开发核心内容的之一的"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最直接体现当事国主权,当事国都会争取本国法律在共同开发区内适用,易产生冲突,故有进行研究的必要。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之间的争议海域均存在潜在共同开发区。对于这些潜在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必须根据七个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即共同开发的种类,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共同开发区的划分,当事国与共同开发区的密切程度,不同事项的主权色彩,共同开发区的远近,以及各国的政治环境。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38(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二、影响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因素
    (一)共同开发的种类
    (二)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
    (三)共同开发区的划分
    (四)当事国与共同开发区的密切程度
    (五)不同事项的主权色彩
    (六)共同开发区的远近
    (七)各国的政治环境
三、南海潜在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国与越南(1)
        1.南海北部区域
            (1)北部湾共同渔区
            (2)北部湾湾口外区域
        2. 南海南部区域
    (二)中国与马来西亚
    (三)中国与印度尼西亚
    (四)中国与文莱
    (五)中国与菲律宾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J]. 杨泽伟.  时代法学. 2014(03)
[2]南沙礼乐盆地Sampaguita气田发现的启示[J]. 阎贫,王彦林.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3(S1)
[3]论南海争议区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J]. 安应民.  当代亚太. 2011(06)



本文编号:36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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