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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2-24 05:1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作为中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从条文现状来看,《法律适用法》仅涵盖了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使就冲突法立法而言,该法也仅仅只是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这部法律在体系结构、个别用语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来源】:社科纵横. 2011,26(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体系结构不甚完整
    (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混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在冲突法或国际私法中, 只回答应适用何国实体民法的问题;
        2.“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则既可指冲突法,
    (二) “大国际私法”与“小国际私法”体系之争
二、个别用语有待斟酌
    (一)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 最早的提出可借以排除冲
    (二) 民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
三、具体制度存在缺失
    (一) 尚有一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 新法本身缺乏明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三) 新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尚未厘清



本文编号:364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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