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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04 01:27
  评级机构收益从订购用户付费模式向发债公司付费模式的转变是资信评级合同产生的基础。资信评级合同有着涉及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管理秩序的公共属性,"委托合同说"、"承揽合同说"等单纯私合同定性观点不能解决超出合同之外的其他问题。在研究合同定性基础上将资信评级合同定性为具有公共属性的非典型合同,参照承揽合同部分法律规定并做出修改,同时结合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最适宜解决资信评级合同纠纷的途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资信评级付费模式改变
    (一)订购用户付费模式
    (二)发债公司付费模式
二、资信评级合同法律关系
    (一)发债公司权利义务内容
    (二)评级机构权利与义务
三、资信评级合同的公共属性
四、委托、承揽合同定性比较
    (一)委托合同说
    (二)承揽合同说
五、资信评级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评级机构侵权责任之构造——以公众投资者因评级错误导致投资受损为视角[J]. 陈洁.  法律适用. 2012(03)
[2]EVA在企业信用评级中的运用[J]. 董中超.  财政监督. 2010(16)
[3]承揽合同四论[J].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2)
[4]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J]. 倪受彬,施丹婷.  社会科学. 2009(08)
[5]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J]. 韩世远.  法学研究. 2005(06)
[6]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J]. 李永军.  法学研究. 2005(05)
[7]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J].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2002(04)



本文编号:370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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