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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9 12:41
  东盟贸易合同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意思自治是东盟贸易法律适用的最重要原则。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分三种情况:第一款规定"业已同意";第二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第二款规定的"应视为已默示同意"应视为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同意了适用国际惯例,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相关规定。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家法律时不得选择冲突法律和程序法律;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指出到底选择我国的哪个法域的法律。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东盟贸易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二、意思自治是东盟贸易法律适用的最重要原则
三、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四、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应注意的问题
五、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家法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 不得选择冲突法律和程序法律
    (二) 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 当事人如何选择复合法域国家的法律
六、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 哪些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 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方式
    (三) 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时间
    (四) 选择外国法律时如何查明



本文编号:374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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