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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刍议

发布时间:2023-03-04 12:51
  2010年10月28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这是我国对冲突规范的第一次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文从法律条文本身入手,对该法的立法特点和特色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并对其中某些不足部分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特点
    (一) 在立法结构上, 法律适用法采用了民商分立的模式,
    (二) 在立法技术上, 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全部是开放
    (三) 在立法内容上, 法律适用法弥补了以往分散立法的不足, 更加全面、明确、具体。
        1. 确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 完善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 对国际私法独有的公共
        3. 在属人法的法律适用上, 该法既不像大陆法国家那样
        4. 增加了涉外劳动合同、涉外消费合同、涉外产品责任、
        5. 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 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三、立法不足与建议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商事
    (二) 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作为普遍性连接点, 保
    (三) 法律规避、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等内容亟待补充。



本文编号:375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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