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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伪基站”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1 02:22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规,对于"伪基站"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对于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无论短信内容均可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发送广告短信的以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发送诈骗短信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重新剖析不同类型的此类犯罪的具体特征,准确把握行为性质,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涉"伪基站"犯罪定罪量刑。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 行政法规的适用问题
    (二)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适用问题
    (三)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
二、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 对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行为的行政责任分析
    (二) 对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三) 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修订解读
    (四) 适用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问题探讨
三、利用“伪基站”设备经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 短信群发业务简介
    (二) 对“经营”行为的理解
    (三)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探讨



本文编号:375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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