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投资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0 03:03
国际混合仲裁作为介于公法仲裁与商事仲裁之间的第三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法律适用呈现出独特的发展路径。1965年《华盛顿公约》项下的ICSID投资仲裁发展相对成熟,公约第42条针对仲裁法律适用加以专门规范。投资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受到选法对象、稳定条款等方面的限制。当意思自治缺位时,如何调和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适用顺位及可适用性的判定,不同案件的仲裁庭存在分歧。公约同时确立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及友好仲裁,确保投资争议得以顺利解决。此外,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判定为"仲裁庭明显越权",进而通过撤销程序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值得反思。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混合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独特性
二、《华盛顿公约》第42 条第1 款的文义解读
( 一) 准据法的范围及其逻辑关系
( 二)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 三) 无当事人协议时的准据法
( 四) 可适用的国际法的范围
三、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四、国际投资友好仲裁: 公允及善良原则
五、法律适用错误的救济途径及其正当性
本文编号:3766554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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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混合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独特性
二、《华盛顿公约》第42 条第1 款的文义解读
( 一) 准据法的范围及其逻辑关系
( 二)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 三) 无当事人协议时的准据法
( 四) 可适用的国际法的范围
三、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四、国际投资友好仲裁: 公允及善良原则
五、法律适用错误的救济途径及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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