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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制度修改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7 19:27
  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自身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宪政体制内对其效力问题的理解形成了困境。跳出困境,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合适的。本文提出解困途径——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间接审查的程序及时限。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及困境
    (一)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相比较,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特殊性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效力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困境
二、困境解决之前提——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困境解决路径——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明确其程序和时限
    (一)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
        1. 删去“依据”与“参照”的规定
        2. 间接审查的自我约束及意义
    (二)间接审查的程序
    (三)间接审查的时限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7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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