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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31 18:22
  近年来,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浪潮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冒名人冒用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名义,通过真实的或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制造其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假象,使交易相对人对其产生信赖利益,误以为是不动产所有人而与之交易。解决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平衡被冒名人的意思自治、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目前我国尚未规定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导致法院在对此类行为裁判时,由于适用法律制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及判决结果。理论界对由此行为引发的问题亦是争议不断,学说林立。有鉴于此,本文从民事角度探讨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五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基础部分,结合民法学的原则和法理,首先界定冒名行为及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内涵,其次从以真实的相关证明文件冒名、以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冒名两方面分析表现形式,为后文对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筛选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并分析我国司法现状,对涉及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相关案例在时间分布、地区分布、法院的审理程序以及法院判决理由进行对比和归纳,梳理裁判立场,引出研究此问题的争议焦点——选择何种法律制度规制冒名处分...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界定
    (一)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内涵
        1.冒名行为的内涵
        2.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内涵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的司法案例适用现状
    (一)样本案例筛选及总体数据分析
    (二)裁判立场梳理
    (三)争议焦点分析
三、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法律的学界争议
    (一)“直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说”
    (二)“排除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说”
    (三)“类推适用代理制度说”
四、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否定
    (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
        2.以合理价格取得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3.“善意”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重要条件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之不妥之处
        1.冒名处分不动产欠缺“无权处分”要件
        2.冒名处分不动产欠缺“登记簿错误”要件
        3.使所有权人救济途径受限
        4.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判断
五、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代理制度之证成
    (一)直接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之否定
    (二)类推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制度之证成
        1.采用类推适用方法的理论依据
        2.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之证成
        3.类推适用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之证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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