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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新规介评

发布时间:2023-04-03 02:57
  在20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变革过程中,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最动荡不宁的领域"。在此背景下,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通过与《民法通则》、《示范法》以及《罗马Ⅱ》的比较,可以发现《法律适用法》中的侵权冲突规则在适当吸收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这种立法取向或有质疑,但仍值得肯定。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的新发展
    (一) 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采取“一般+特殊”的立法模式, 丰富了规则体系
    (二) 采用多个连接点并进行顺序化处理, 增强了规则的适用性
    (三) 删除了重叠适用规范、取消了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 拓宽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法律适用法》与《示范法》的比较:简约的辩证解析
    (一) 立法理念奠定简约风格
        1.立法者无意构建一个法典化的完整体系。
        2.立法者更倾向于一般侵权冲突规则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 立法技术进步彰显简约魅力
三、《法律适用法》与罗马Ⅱ的比较:特色背后的政策考量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补充”之排除理由
    (二) 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与克制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37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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