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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对策——以农村基层组织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03 21:28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且未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和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建议修改"2000立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的新问题
    (一) “村务”与“公务”的划分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打击
    (二) “村务”与“公务”的划分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问题
        1. 村民小组长协助执行公务的定性问题
        2. 村会计、出纳协助执行公务的认定问题
    (四) 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问题
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
    (一) 建议修改“2000立法解释”, 无须划分“村务”与“公务”
    (二) 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
    (三) 将村民小组长、会计、出纳归入立法解释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四)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本文编号:378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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