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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方式——以立法调整模式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04 02:14
  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方式直接关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实施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可预测性,关系到我国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不同理论和制度之间的有机协调,影响到不同诉讼主体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地位和利益,宜采用立法调整的模式对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方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将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完善时,应根据争议所涉民事关系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依职权适用和任意性适用方式。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采用立法调整模式规制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方式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 对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予以有效回应
    (三) 消除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理解而引发的问题
二、法律适用规则不同适用方式简析
    (一) 法国
    (二) 德国
    (三) 匈牙利
    (四) 奥地利
三、我国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方式宜采用的立法调整模式
    (一) 本条规定了法官主动适用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义务
    (二) 本条同时规定了法官不主动适用法律适用规则的例外情形
    (三) 例外情形标准的确定
    (四)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
    (五) 本条适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本文编号:378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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