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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28 01:49
  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173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明确表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对各国的立法影响极大。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无罪推定原则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我国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已经非常类同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始表述,与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或有关国际性文件也非常接近。而公民个人又对于如何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普遍存在认识不足。若要使无罪推定原则成为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与之密切相关的有力保障。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及定义
二、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状
    1. 无罪推定的普及教育不够, 导致执法人员人权意识淡薄, 主观定罪思想严重。
    2. 执法部门利用法律的不同规定,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由于《刑诉法》未规定在途期限, 只是笼统地规定:
三、对如何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思考



本文编号:380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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