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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住院治疗条款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05 04:53
  《精神卫生法》住院治疗条款具有三个价值目标,即患者自由权,患者健康,以及社会安全,并以最大自由、最小限制为适用原则。学界通说对住院治疗条款的类型划分存在诸多缺陷,应当以决定主体为标准将我国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条款归为三类,即自愿住院治疗,替代决定住院治疗,强制住院治疗。在适用自愿住院治疗条款时,必须明确自愿能力的意义,并引入事前自愿和预先指示制度。在适用替代决定住院治疗条款时,首先应当确立法定和意定双轨制的监护人确定方式,其次应当明确监护人在行使替代决定时应遵循替代判断和最佳利益规则。由于强制住院治疗将对患者的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必须明确解释强制住院治疗条款的两个实体要件,即患者丧失自愿能力以及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精神卫生法》住院治疗条款的价值目标与适用原则
二、《精神卫生法》住院治疗条款的类型化新解
    1. 现有类型划分及缺陷
    2. 类型化新解:以决定主体为划分标准
三、自愿住院治疗条款的适用
    1. 自愿能力的意义
    2. 事前自愿与预先指示
四、替代决定住院治疗条款的适用
    1. 替代决定者的确定
    2. 替代决定的行使规则
五、强制住院治疗条款的适用



本文编号:391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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