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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5-25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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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分类号】:D922.291.91;D923.2
【正文快照】: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已经将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引入公司案件的司法审判,适用于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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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磊;许t

本文编号:39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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