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产品召回法律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19 23:02
农产品不宜用是否经过加工来衡量,应以是否保有其自然原始的属性为尺度来考量。国家立法未规定农产品召回,有的地方性立法则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将农产品列入召回的范围,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抉择,反映了召回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目前,农产品召回面临着立法上的困境与确定生产者的现实困境。应在基本法律中明确农产品召回问题,界定召回的主体,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农产品的含义
二、国家与地方农产品召回立法上的差异
1. 从国家层面看所有立法都未将农产品列入召回范围。
2. 有地方性立法明确提出了农产品召回。
三、农产品应当列入召回的范围
四、农产品召回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1. 困境。
2. 突破。
本文编号:393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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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的含义
二、国家与地方农产品召回立法上的差异
1. 从国家层面看所有立法都未将农产品列入召回范围。
2. 有地方性立法明确提出了农产品召回。
三、农产品应当列入召回的范围
四、农产品召回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1. 困境。
2. 突破。
本文编号:393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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