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01 00:03
2011年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创艺术品份额交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艺术品份额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按份共有制度,所以艺术品份额的法律性质为物权证券,但实践中未受证券法规制。艺术品份额在基本属性与交易方式上都与资本证券相同,从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考量,应当将艺术品份额交易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艺术品份额交易游离于证券监管体系之外的现状,反映了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界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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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4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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