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权的法教义学阐释
发布时间:2024-04-02 02:58
法教义学以规范为对象、以解释为方法、以体系为目标,应成为当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分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基于法教义学立场和方法进行解释。"讨论决定"时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应解释为合议制;无论从《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体系上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要求列席的应当准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只能采取价值补充法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改革是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下最具现实合理性的方案,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问题的区分应以是否需要进行证据调查为标准。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导入
二、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讨论决定”
(一)讨论决定与民主集中制
(二)讨论决定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体系解释
三、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民事行政案件
四、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改革的提出及其正当性
(二)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区分
本文编号:3945708
【文章页数】: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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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导入
二、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讨论决定”
(一)讨论决定与民主集中制
(二)讨论决定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体系解释
三、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民事行政案件
四、审委会讨论决定权中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改革的提出及其正当性
(二)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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