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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07 23:07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在人们的意识中仅限于动产物权,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物权则不适用此制度。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许多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尚未真正完善,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以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一规定结束了理论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应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选题的研究,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全面生动的介绍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第一部分着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基础为公示公信原则,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即登记簿上反映的物权人姓名即可以推定物权的正确性,也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必然结果,而且在我国,虽然登记是作为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要件,但是仍然难免存在登记错误、疏漏等现象,这使得在不动产交易中容易出现因登记错误而引发的纠纷,那么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就能够很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极大程度的...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问题的提出
    1.3 研究方法
    1.4 文献综述
2 我国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及价值分析
    2.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2.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基础
    2.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分析
        2.3.1 维护交易安全,鼓励商品交易
        2.3.2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3.3 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4 世界各国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实践
        2.4.1 德国的立法实践
        2.4.2 瑞士的立法实践
        2.4.3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
    2.5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3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3.1 让与人为登记名义人
    3.2 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
        3.2.1 何为善意
        3.2.2 善意的判断标准
        3.2.3 善意准据时间
        3.2.4 善意的排除
    3.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3.1 基于法律行为转让
        3.3.2 有偿性
    3.4 转让的不动产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4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
    4.1 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4.2 物权效果
    4.3 债权效果
5 特殊情况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适用
    5.1 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5.2 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5.3 农村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5.3.1 宅基地、房屋均未登记
        5.3.2 宅基地登记、房屋未登记
        5.3.3 宅基地、房屋均登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94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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