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之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28 01:48
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中,买卖合同应被解释为在被冒名人和相对人之间成立。由此,善意取得制度并无被讨论的空间。就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加以解决。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可认定有表见代理之构成,须顾及各种不同的冒名出售房屋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法律适用问题之梳理
(一)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二) 无权代理制度适用的前提
(三) 法律适用之问题
三、买卖合同之成立与意思表示之解释
四、买卖合同之效力与无权代理制度之类推适用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6599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法律适用问题之梳理
(一)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二) 无权代理制度适用的前提
(三) 法律适用之问题
三、买卖合同之成立与意思表示之解释
四、买卖合同之效力与无权代理制度之类推适用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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