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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请注意义务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5-12 04:41
  提请注意义务是免责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等对此均有规定。尤其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的内容越来越繁杂、专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格式条款更加需要保险专业人士对一般投保人的提请注意。笔者通过对近几年保险纠纷司法案例的梳理,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法院关于免责条款订制人提请注意义务履行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对于履行提请注意义务的事实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是否应该履行提请注意义务的定性认识存在差异,提请注意义务履行与保险合同效力之间关系的判断不一。鉴于此,关于提请注意义务的法律适用,笔者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从提请注意义务的认定要点入手,认为提请注意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应以形式标准为主、实质标准为辅,提请注意义务的适当履行是免责条款生效的重要条件。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请注意义务的司法案例统计分析与问题提出
    第一节 司法案例统计与分析
    第二节 问题提出
第二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请注意义务的事实认定
    第一节 认定要点
        一、提请注意的范围
        二、提请注意的方式
        三、提请注意的程度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
    第二节 认定标准
        一、提请注意义务的形式标准
        二、提请注意义务的实质标准
第三章 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免责条款效力的关系
    第一节 免责条款不生效
    第二节 例外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7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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