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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开庭陈述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17 13:0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程序。该程序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新增程序。该程序确立与中国式庭审模式的制度背景有紧密联系,对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衡、法庭审理结果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产生重大意义。但该程序特性、内容、性质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司法操作上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开庭陈述确立的意义及其特征
    (一) 开庭陈述确立的意义
        1.加强了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
        2.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衡
        3.有利于法庭审理
    (二) 开庭陈讼的特性
二、开庭陈述的内容
    (一) 国内、国外立法对于开庭陈述内容的规定
        1.国内立法上有两个对开庭陈述内容的规定。
        2.国外立法对开庭陈述内容的规定
    (二) 对于开庭陈述内容的正确选择
        1.被告人方面
        2.被害人方面
三、对于开庭陈述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完善



本文编号:39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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