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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再犯规定中的“被判过刑”

发布时间:2025-01-07 02:16
   关于《刑法》第356条中的"被判过刑",应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禁止重复处罚原则与文义边界三个角度进行实质理解。"被判过刑"系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包括实施了这些毒品犯罪行为但因为犯罪竞合没有以这些罪名定罪的情形),经我国法院确定生效的判决宣告刑罚。通过反面判断方法辨别是否重复处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即围绕涉嫌重复处罚的争议事实,考虑为了否定其中一项评价,在必要最小限度内应当取消哪些案件事实;再考虑取消这些事实后,另一项评价是否还能成立。若能成立,则不构成重复处罚;若不能成立,则属于重复处罚。同时构成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两次。在三犯以上的情形中,判断是否重复处罚时,待评价的事实为后罪行为本身是否因无视前罪或中罪刑事体验反映出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而不应机械地考虑前罪的刑事体验是否在中罪与后罪中受到重复评价。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重处罚根据与“被判过刑”的理解
    (一)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根据
    (二)是否要求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
    (三)是否要求宣告前罪刑罚的判决已生效
三、禁止重复处罚与“被判过刑”的理解
    (一)“禁止重复处罚”的含义
    (二)禁止重复处罚的判断方法
        1. 反面判断方法
        2. 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三)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时毒品再犯的处理
        1. 实务处理的转向
        2. 反面判断方法的检验
    (四)三犯以上时的处理
四、文义边界与“被判过刑”的理解
    (一)前罪犯罪竞合时的处理
    (二)宣告前罪刑罚的法院性质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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