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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岂是“个人劳务”?——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5条在海事审判中的适用限制

发布时间:2025-03-15 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归责原则问题,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究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的过错责任,抑或二者都不适用,认识与实践又陷入了混乱。在归纳、分析船员劳务人身损害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解释的论述提出:船员劳务关系不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所指的"个人劳务关系",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由船东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的规定。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海事审判实践中船员劳务人身损害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 一)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之前
    ( 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之后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
    ( 三)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
二、《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后段规定及其法律适用争议
    ( 一)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1 条到《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
    ( 二) 对《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后段规定的各种解读
        1. 学者意见
        2. 实务意见
    ( 三)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后段规定解释和适用的困境
        1. 立法预设、理论认识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2. 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解释上的困难
三、船员劳务人身损害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
    ( 一) 船员劳务关系不是“个人劳务关系”
        1. 从船员劳务关系本身分析
        2. 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析
        3. 从审判实务分析
    ( 二) 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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