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缺憾与完善.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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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5月 中州 学 刊 May,2010 第3期 总第 177期 AcademicJoum~ofZhongzhou No.3 【法学研究】 听证制度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缺憾与完善 魏 继 华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430074 摘 要: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为使听 证制度收到实效,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增加有关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主持人 的职权、任职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安机关违犯听证制度的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规定, 借鉴 《行政许可法》中的主动听证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等,规定依职权听证、质证、辩护等制度。 关键词:听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 2oJo O3― l06―03 我国2006年3月 1日起施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 国率先实行价格审核制度,,初步形成价格听证制度
法》增加了有关治安管理听证的规定,使公安机关 的雏形;我国1996年 《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的
举行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使将受到较重治 形式引进并确立了听证制度;随后,《价格法》、《立 安管理处罚的人有了获得事前救济的法定途径。但 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 与相关部门法相 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制度 都作了相关规定。 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憾,有必要进行反思和完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有 两个条文,即第三条和第 98条。其中第三条为一般 一 、 听证制度的渊源及我国 《治安管理 原则性规定,具体 内容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本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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