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治安法论文 >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pdf.pdf 全文

发布时间:2016-10-27 16:28

  本文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友ictor821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pdf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20l0年【1月第6期总第117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m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NOV.2Ol0No.6Ser.NO.117《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李建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摘要】本文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不同的处罚规定,总结归纳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不足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法》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关键词】治安;公共场所秩序;治安处罚【中图分类号】D035.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10)05—0077-03ProblemsinPenalityProvisionofDisturbingOrderBehaviorinLawOilPenaltiesforAdministrationofPublicSecuri~LiJianfeng(China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Abstra(来源:[])ct:Thearticlesummarizesthedeficienciesof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PenaltiesforAdmin—paringthedif-ferentpenaltyprovisionsofdisturbingpublicplacesorderbehaviors.Keywords:publicsecurity;publicplacesorder;publicsecuritypenalty两部法律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予以处罚的不同之处(一)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强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j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它公共场所,任意聚众,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很明显该条款开头便强调“意图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观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认定违反(来源:[])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中多数没有明确表明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少数行为中明确规定是故意。在扰乱公共产所秩序行为的认定上,它便没有明确强调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偏重的是行为。在治安执法类著作中,很多学者提出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进行处罚时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为处罚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前置了一项“警示程序”《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明确规定对于潜在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即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首先要命令其解散。只有在行为人不遵守解散命令的前提下才能对其进行处罚。《社会秩序维护【收稿日期】2010—05—16【作者简介】李建锋(1984一),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管理研究方向学生。77·李建锋:《(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法》第72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第73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展览会、运动会或其它公共场所,口角纷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从以上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台湾警方在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前都有一个前置的警示程序,比如命令解散、禁止等。(三)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没有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概括性的处罚规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将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细化为多种具体的法条,例如第68条‘l藉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第72条“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人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第73条“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展览会、运动会或其它公共场所,口角纷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第79条“于禁止吸烟之处所吸烟,不听劝阻者、于公共场所(来源:[])任意叫卖物品,妨碍交通,不听禁止者、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挂衣、物,不听禁止者”等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种具体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做出了规定(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同时还概括性的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了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便是集中的体现。虽然这种概括性的法条可以起到“兜底”的作用,但却极大地扩张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法无明文即可为,这是对公民自由的保护。由于立法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就使得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合法性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不足由于立法理念和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实现社会秩序有效维护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却是共同追求的。因此,我们能够摒弃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来考察二者的优势与不足并加以借鉴。上面我们比较了二者在处罚扰乱公共产所秩序行为中内容的不(来源:[])同。但那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在于通过比较内容去发掘内容背后深层次的东西。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不足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着眼于处罚,缺乏管理7R·的理念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罚中忽视相对人的主观方面便是重要体现。处罚是一种强制力,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流。因此,过于注重处罚!必然造成对相对人主观要件的忽视。而管理不同,它的有效开展有赖于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管理者与相对人的足够的信息交流。本质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问题。然而,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不是为了处罚。l4处罚只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强制力后盾。出现的

12>



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系统无法检测到您的Adobe Flash Player版本
建议您在线安装最新版本的Flash Player 在线安装


  本文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序”行为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5558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nzuizhian/15558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b68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