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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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法律论坛 26第 期 林 O年 2 O 浅 (安 议( 治 口 王 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杨 志 强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 二 ) 已满 十六 周 岁 ( 重 保 护 公 民 的 合法 权 利 规 定 了 当 事 人 的知情 权 。 公 安
机 关受理 报案 、 告 、 如 控 举 报 、 案 后 . 为 不 属 于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投 认 行 为 的 。 当 告 之 报 案人 、 告 人 、 报 应 控 举 人 、 案 人 . 说 明 理 由 ; 事 人 有 陈 述 投 并 当 例 》 以下 简称 《 例 》 自实施 以 来 , 维 ( 条 ) 在 护 社 会 治 安秩 序 .保 护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等 方 面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是 . 但 随着 社 会 经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初 次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 ( ) 十 周 岁 以上 的 ; 四 ) 孕 或 者 哺 三 七 ( 怀 乳 自己不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 2 醉 酒 的 人 . 济 的发 展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出 现 了一 些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为 解 决 这些 问 题 国 家 制 定了《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权 、申 辩 权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等 等 。 消了“ 取 复议 前 置 ” 限 制 . 的 当事 人 对 治 安处 罚决 定 不 服 .不 需 要 经 过 复 议 就 可 以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由于 醉 酒 的人 .大 脑 在 酒 精 的 麻 醉 下 . 的 意 识 短 暂 丧 失 . 的处 于 高 度 兴 有 有 奋 状 态 . 这 种 情 况 下 . 可 能对 他 人 或 在 有 自 己造 成 一 定 的损 害 .为 了解 决 这 一 问 ( 下 简 称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原 来 以 治 )与 的《 例 》 比 , 呈 现 出 以 下 几 大 亮 点 : 条 相 其 一 、 体 现 了以人 为 本 的执 法 理 ( ) 对 待 特 殊 群 体 方 面 三 在 1 .未 成 年 人 、 人 及 妇 女 老 题 ,治 安 管 理处 罚 法 》 十 五 条 规 定 : 《 第 醉 酒 的 人 在 醉 酒 状 态 中 .对 本 人 有 危 险 或 者 对 他 人 的人 身 、财 产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有 念 ( ) 立 法 宗 旨方 面 一 在 由于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都 还 未 成 熟 .讯 问 未成 年 人 应 注 意保 护 他 们 的 权 利 。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八 十 四条 规 治 第 定 .询 问 不 满 十六 周 岁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威 胁 的 .应 当对 其 采 取 保 护 性 措 施 约 束 至酒 醒 这 种 “ 护 性 措 施 ” 分 保 护 了 保 充 当事 人 及 他 人 的生 命 和 财产 安全 ( ) 四 在保 护 公 民 的权 益 方 面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加 了 保 护 公 民 治 增 随 着 法 制 建 设 的 不 断 发 展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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