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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0-09-23 08:51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历经十余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司法鉴定管理权的配置依然体现为表面上的管理权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真正掌握管理权的实际上是其他相关部门,他们在相应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现阶段,"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厘清司法鉴定相关概念,明确司法鉴定具有相关性、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独立性五个特征。在司法鉴定机构性质存在公益论与中介论争议的背景下,本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法人。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演变历经职能部门管理时期到混合管理时期再到迈向统一管理时期,目前存在行业发展水平远低于社会期待、分类管理与科学技术层面的统一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当事人朴素的正义观与鉴定活动认知规律的矛盾、鉴定实施与事实裁判制度的矛盾等效应。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部门化,主要包括侦查机关"自登自管、自管自鉴"、审判机关行使"二次管理权"、检察机关"自登自管、自成体系"、国家安全部"双重管理"四个方面;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缺位,包括鉴定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弱、鉴定投诉处理应对不力、鉴定培训教育不到位;司法鉴定管理立法不完备,包括中央立法层面形式零散、内容粗疏,地方性立法层面在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司法鉴定实施主体、司法鉴定的登记和准入、鉴定委员会的设立方面对《决定》均有所突破。在对域外国家鉴定机构的管理模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多元式或混合式进行比较后,得出重要启示:集中化管理是大势所趋、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时,首先,要充实行政管理,在对反垄断权设置模式进行参照及反思后,提出: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以推动《司法鉴定法》的立法进程、化解多部门间的权力冲突、构建科学的鉴定制度、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有效处理相关争议与纠纷;健全机构设置,包括优化结构布局、推进鉴定机构向"高、尖、精"升级、细化鉴定机构资质审批条件;改革部门化管理体制,包含落实"备案登记"制度、分离刑事侦查部门和鉴定部门、职权法定与分级管理。其次,强化行业管理,明确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及其功能,如,推动行业自身的升级、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在认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诸如行会传统丢失、立法缺位的不足后,提出健全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之建议,如健全行业协会组织机构、明确行业协会基本职责与分工。最后,完善相关立法,要推进《司法鉴定法》的早日出台;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全面规范鉴定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学位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6
【中图分类】:D918.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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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甲明;刘少文;;深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发展[J];中国司法;2015年07期

2 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01期

3 盛学友;;司法鉴定之惑[J];法律与生活;2008年22期

4 张玉镶;司法鉴定学基本概念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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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艳群;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本文编号:282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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