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7 19:29
近年来,自杀事件层出不穷。公开进行的自杀行为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自杀事件的突然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需要公安机关采取一定规制手段,但基层警务工作在具体操作层面、执法环境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都存在困境。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主体的复杂性、行为的突发性、影响的社会性三大基本特点。公安机关需要在处置自杀事件时遵循一定原则,建立起从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到事后处置的规制路径,从而在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网络构建等方面为处置自杀事件、查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提供保障和支持。公安机关应按照以公安机关为核心、以社会治理为方向、以警务规制为根本的基本思路,适当拓展警务工作内容,切实提升警务工作的效果。
【文章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8(03)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基本情况
(一)自杀事件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内在联系
(二)由自杀主体角色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非选择性的病理型自杀行为和伪自杀行为
2.可选择性的情绪型或理智型自杀行为
3.作为底层个体表演式抗争方式的自杀维权行为
4.基于非法行为表达内容的自杀表演行为
(三)由非自杀主体角色行为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自杀怂恿或其他激化事态发展的介入行为
2.阻碍紧急情况现场处置和救助的行为
3.延伸空间内的非法信息传播行为
二、自杀事件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置困境
(一)自杀事件突发性强,现场状况复杂多变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体和表现形式多样化,处罚滞后甚至缺位
2.个体差异性明显,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难以确定统一标准
3.自杀主体压力源不确定,二次伤害难以预料
(二)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民警工作压力增加
1.公众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执法环境不佳
2.自杀事件会面对更大舆论压力,警方工作被动性强
3.基层民警缺乏针对性培训,对自杀事件的分析和应对能力不足
(三)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1.“扰乱公共秩序”规定抽象模糊,兜底性条款容易滥用
2.妨碍公务和恶意维权行为频现,民警执法权威缺乏有效保障
3.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双向救济难以保障
三、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制路径
(一)明确办理自杀相关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1.充分考虑个体差异性,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尊重和保障生命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3.治安处罚合法,与违法行为相当
4.合理行使裁量权,保障个案公平正义
(二)健全规制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制度体系
1.完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相关法律规定
2.完善自杀主体权益表达和权利救济制度
3.探索建立自杀事件快速反应和专项处置机制
4.健全执法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提升民警处置自杀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1.建立突发自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2.做好对自杀主体的现场心理干预和善后工作
3.加强自杀事件处置方面的业务技能培训
(四)营造维护和谐公共秩序的社会环境
1.加强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2.规范自杀事件中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3.构建自杀干预的社会支持网络[10]
4.有效应对自杀事件处置中的涉警舆情
5.为自杀事件处置提供良好执法权威保障
四、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底层弱者的“武器”:个体表演、例外话语和身体暴力[J]. 林仲轩.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从分散型防治到整合型防治:我国自杀防治的问题与出路[J]. 李建军.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3]自杀的分类[J]. 上海医药. 2012(16)
[4]警方对自杀者的认识与干预[J]. 邓志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7(04)
[5]警察在干预自杀事件中的作用[J]. 宋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6)
[6]我国自杀危机事件的预防与控制[J]. 毛瑞明,邹润宇. 江西社会科学. 2005(09)
[7]对自杀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J]. 杨向东,朱秀琳,任自玉. 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1(02)
本文编号:3104079
【文章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8(03)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基本情况
(一)自杀事件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内在联系
(二)由自杀主体角色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非选择性的病理型自杀行为和伪自杀行为
2.可选择性的情绪型或理智型自杀行为
3.作为底层个体表演式抗争方式的自杀维权行为
4.基于非法行为表达内容的自杀表演行为
(三)由非自杀主体角色行为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自杀怂恿或其他激化事态发展的介入行为
2.阻碍紧急情况现场处置和救助的行为
3.延伸空间内的非法信息传播行为
二、自杀事件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置困境
(一)自杀事件突发性强,现场状况复杂多变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体和表现形式多样化,处罚滞后甚至缺位
2.个体差异性明显,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难以确定统一标准
3.自杀主体压力源不确定,二次伤害难以预料
(二)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民警工作压力增加
1.公众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执法环境不佳
2.自杀事件会面对更大舆论压力,警方工作被动性强
3.基层民警缺乏针对性培训,对自杀事件的分析和应对能力不足
(三)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1.“扰乱公共秩序”规定抽象模糊,兜底性条款容易滥用
2.妨碍公务和恶意维权行为频现,民警执法权威缺乏有效保障
3.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双向救济难以保障
三、自杀事件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制路径
(一)明确办理自杀相关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1.充分考虑个体差异性,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尊重和保障生命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3.治安处罚合法,与违法行为相当
4.合理行使裁量权,保障个案公平正义
(二)健全规制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制度体系
1.完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相关法律规定
2.完善自杀主体权益表达和权利救济制度
3.探索建立自杀事件快速反应和专项处置机制
4.健全执法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提升民警处置自杀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1.建立突发自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2.做好对自杀主体的现场心理干预和善后工作
3.加强自杀事件处置方面的业务技能培训
(四)营造维护和谐公共秩序的社会环境
1.加强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2.规范自杀事件中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3.构建自杀干预的社会支持网络[10]
4.有效应对自杀事件处置中的涉警舆情
5.为自杀事件处置提供良好执法权威保障
四、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底层弱者的“武器”:个体表演、例外话语和身体暴力[J]. 林仲轩.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从分散型防治到整合型防治:我国自杀防治的问题与出路[J]. 李建军.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3]自杀的分类[J]. 上海医药. 2012(16)
[4]警方对自杀者的认识与干预[J]. 邓志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7(04)
[5]警察在干预自杀事件中的作用[J]. 宋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6)
[6]我国自杀危机事件的预防与控制[J]. 毛瑞明,邹润宇. 江西社会科学. 2005(09)
[7]对自杀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J]. 杨向东,朱秀琳,任自玉. 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1(02)
本文编号:310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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