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研究——以法院不采信鉴定意见为例
发布时间:2021-09-02 23:30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给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内部复核为视角,以裁判中法院不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例,提出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两大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在形式要件方面,应当对鉴定主体、鉴定文书格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在实质方面,应当对文书标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六方面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
(一) 形式要件审查
1. 鉴定主体适格审查
2. 鉴定文书格式审查
(二) 实质审查
1. 文书标题审查
2. 鉴定事项 (即委托要求) 审查
3. 鉴定材料审查
4. 鉴定过程审查
5. 分析说明审查
6. 鉴定意见审查
三、结语
本文编号:3379940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
(一) 形式要件审查
1. 鉴定主体适格审查
2. 鉴定文书格式审查
(二) 实质审查
1. 文书标题审查
2. 鉴定事项 (即委托要求) 审查
3. 鉴定材料审查
4. 鉴定过程审查
5. 分析说明审查
6. 鉴定意见审查
三、结语
本文编号:33799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nzuizhian/3379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