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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兼与龙宗智、谢登科商榷

发布时间:2021-10-20 11:02
  根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初查中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而排斥强制侦查措施的运用。然而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而言,由于相关程序规范并不完善,初查实践中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界限并不分明,呈现出法律适用方面的诸多困境。尽管理论上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案,例如依据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电子数据形态划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抑或根据承载不同法律权利的云数据而对调查取证设置法律控制梯度,但是这些方案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完善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应当更为准确地识别可能涉及的基本权利,并具体从"完全不涉及""部分涉及""绝对涉及或推定涉及"基本权利这三个方面对电子数据及相应取证措施进行更为科学和周延的分类。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相关规范的基本法理及适用困境
    (一)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界分的规范要点及基本法理
    (二)电子数据初查措施的法律适用困境
        1.部分初查授权性措施存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或侵犯
        2.部分初查禁止性措施并不必然限制或侵犯基本权利
        3.部分禁止性措施以被用于搜集案件线索的方式在初查中隐性存在
    (三)法律适用困境的原因解析
三、两份理论方案及其问题
    (一)依据《电子数据规定》列举的数据形态划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
    (二)根据承载不同法律权利的云数据而对调查取证设置法律控制梯度
    (三)两份理论方案的综合分析与制度完善的基本进路
四、基本权利的再识别与完善电子数据初查规范的三个层面
    (一)电子数据所涉基本权利的再识别
    (二)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之法律规制的三个层面
        1.完全不涉及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及初查措施界定
        2.部分涉及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及初查措施界定
        3.绝对涉及或推定涉及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及初查措施界定
五、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可能涉及强制侦查的附带分析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准确界定与绝对禁止
    (二)用于收集线索的强制侦查的明确否定
    (三)禁止性措施在合意前提下的原则性许可
    (四)非经同意情况下扣押非内容数据的限定运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J]. 田虹,翟晓飞,王艺筱.  派出所工作. 2019(03)
[2]论远程搜查措施在侦查程序规范中的定位[J]. 梁坤.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06)
[3]刑事诉讼中搜查手机的法律规制——以美国赖利案为例的研究[J]. 陈永生.  现代法学. 2018(06)
[4]论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变革:以“快播案”为视角[J]. 谢登科.  东方法学. 2018(05)
[5]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标准的规范与完善[J]. 边锋,袁俊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1)
[6]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J]. 刘玫.  学习与探索. 2018(01)
[7]侦查视阈下最新电子证据规定之困惑与应对[J]. 尹鹤晓,陈刚.  天府新论. 2018(01)
[8]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9]《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周加海,喻海松.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8)
[10]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J]. 李睿懿,韩景慧.  中国检察官. 2017(16)



本文编号:344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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