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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可以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2-01-06 07:18
  近年来,我国再犯罪率较高,说明刑罚执行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还存在"失位"或者"失灵"的情况。①实践中,对于累犯、常习犯等按照心理强制说适用刑罚手段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时,一般有过刑罚经历的罪犯在犯罪心理和改造难度上不断加深、加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数量、比例及严重程度不断加大,对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及其预防目的的实现提出了挑战。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在将刑罚的惩处和报应放在首位的前提下,也应兼顾犯罪预防的需要,这既是由刑罚目的决定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于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失位"与"失灵"情况,必须辅之以其他相应措施与刑罚执行衔接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过程中存在不足甚至失灵的情况
    (一)刑罚执行中,仍在较大程度上存在着侧重惩治,而对其预防犯罪的核心价值凸显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
    (二)单纯依靠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失灵的情况
    (三)短期自由刑自身的利弊失当
    (四)特别重视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问题
二、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上述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刑罚执行自身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二)刑罚执行过程存在难以从根源上治理的问题,要受各方因素的限制
    (三)犯罪分子的动机、犯罪成因等日趋复杂多元,改造难度不断加大
    (四)现有社会帮教方式存在不足,社会包容度不够
三、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适应轻刑化趋势,适用司法分流,提高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积极借鉴和适用保安处分的思想和做法,拓展我国刑罚执行的方式以及与之相配套衔接的措施
    (三)治本安全观下,构建综合性、系统性的预防模式
    (四)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增强罪犯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本文编号:35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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