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发布时间:2021-01-01 23:24
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三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赃物收缴的法律基础
(一) 基本情况
(二) 收缴的范围及其限制
三、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以赃款流转中的三角关系为例
(一) 诈骗人亲自接收赃款并转让给第三人
1. 第三人不知钱款来源
2. 第三人明知是赃款而接收
(二) 诈骗人操控第三人代收赃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J]. 朱晓喆. 法学研究. 2018(02)
[2]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J]. 冉克平. 当代法学. 2017(05)
[3]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J]. 马卫军. 当代法学. 2016(06)
[4]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J]. 严之. 当代法学. 2015(01)
[5]给付概念和不当得利返还[J]. 赵文杰. 政治与法律. 2012(06)
本文编号:2952189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赃物收缴的法律基础
(一) 基本情况
(二) 收缴的范围及其限制
三、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以赃款流转中的三角关系为例
(一) 诈骗人亲自接收赃款并转让给第三人
1. 第三人不知钱款来源
2. 第三人明知是赃款而接收
(二) 诈骗人操控第三人代收赃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J]. 朱晓喆. 法学研究. 2018(02)
[2]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J]. 冉克平. 当代法学. 2017(05)
[3]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J]. 马卫军. 当代法学. 2016(06)
[4]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J]. 严之. 当代法学. 2015(01)
[5]给付概念和不当得利返还[J]. 赵文杰. 政治与法律. 2012(06)
本文编号:295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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