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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2 15:28

  本文关键词:当代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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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说它悬而未决,既包括立法上缺乏明确、系统的界定,也包括实践中种种有违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现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至于何谓“监督”以及如何监督、上下级法院除了审判上的审级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等问题都未明确,理论上也是认识不一;实践中,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异化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中,上下级法院关系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行政化和地方化、垂直领导和地方法院自治、案件请示和审级独立、提前介入和独立审判、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各类问题组合交织在一起,凸显了改革的困境,同时也蕴含着改革的机遇。 虽然学者和公众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个案批复等现象诟病已久,但除了将这这类现象归责于“司法行政化”、司法不独立之外,,似乎很难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思考的是,上下级法院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建构不同审级法院关系的原理、基本功能和实现条件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当下的司法实践困境,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又是什么?为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阐释上下级法院关系的一般理论,力图能够为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提供一个基础支点,以期丰富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理论研究,推进法院制度改革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操作性。按照这一写作思路,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本章主要探讨划分不同审级法院的原理、功能和实现条件,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起点。司法等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皆以保障司法正确性、统一性、权威性、正当性等价值目标为基础。美国、德国、法国等域外国家的不同审级法院关系之建构和司法司法实践表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不同法院职能分层、案件问题和事实问题分离、最高法院排除对事实问题的考虑、不同审级法院相互独立等因素对于司法等级制度实现以上价值目标至关重要。 第二章: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本章围绕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在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讨论,归纳了若干种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问题的表现。举其大者:不同审级法院未能实现职能分层、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审级关系和审判监督行政化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审级制度功能的实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章: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理解当下、塑造未来之前,必须先认识过去,要想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也要理解上下级法院的结构是如何形成的。本章从历史路径的依赖、司法功能的一元化、司法规律认识的缺位和现实原因等四个方面,对今天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成因进行简要分析。 第四章:改革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建议。当前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制度重构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给予足够的注意:一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法院的行政化使法院主动或被动卷入了行政系统,使得行政化的“上下级”关系取代了不同法院的“审级”关系;二是重构法院的人事财政制度。弱化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之外的司法行政关系,是上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三是合理划分司法法院的职能:基层法院负责初审大部分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和部分初审案件,高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和再审案件,最高法院仅负责审理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案件。本文认为,在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我国最高审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将自己的职能定位于改革公共政策法院,强化其权力制约功能,弱化其司法行政和纠纷解决功能,并且其自身的改革可以具有牵动整个法院体系改革的作用。
【关键词】:上下级法院 审级独立 司法改革 最高法院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4
  • 引言14-15
  • 第一章 划分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15-28
  • 第一节 保障司法的正确性15-19
  • 第二节 维护法制的统一19-24
  • 一、 各级法院之间实现职能分工20-21
  • 二、 最高法院排除对事实问题的考虑21-23
  • 三、 划分权利性上诉和许可性上诉,建立终审上诉许可制度23-24
  • 第三节 维护司法的正当性和终局性24-28
  • 一、 审级独立24-26
  • 二、 司法终局性和正确性的协调26-28
  • 第二章 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危害28-42
  • 第一节 审级制度安排的缺陷28-29
  • 一、 不同审级法院未能实现职能分层28-29
  • 二、 法律审和事实审未作区分29
  • 第二节 审级关系的弱化29-33
  • 一、 案件请示29-30
  • 二、 一二审法律合作控制“发改”30-31
  • 三、 提前介入和案件督导31-32
  • 四、 再审的频率过高32-33
  • 第三节 审判监督的行政化33-35
  • 一、 错案追究33-34
  • 二、 对下级法院进行考评34
  • 三、 涉诉信访34-35
  • 第四节 人事管理的官僚化35-38
  • 一、 院长35-37
  • 二、 法官37-38
  • 第五节 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危害38-42
  • 一、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8-39
  • 二、 加剧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39-40
  • 三、 阻碍法治信仰的形成40-42
  • 第三章 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原因42-56
  • 第一节 历史路径的依赖42-45
  • 第二节 司法功能的一元化45-48
  • 第三节 司法规律认识的缺位48-51
  • 一、 司法独立价值的缺失48-50
  • 二、 程序观念的缺失50-51
  • 第四节 现实原因51-56
  • 一、 法院设置的地方化和行政化51-53
  • 二、 司法权力相对弱小53-55
  • 三、 社会缺失法律信仰55-56
  • 第四章 改革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建议56-76
  • 第一节 法院的去行政化56-60
  • 一、 取消法院本身的行政级别56-57
  • 二、 改革法院的机构设置57
  • 三、 推行法官的精英化57-59
  • 四、 实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59-60
  • 第二节 法院财政人事制度的重构60-61
  • 一、 改善法院的人事任免制度60
  • 二、 实行司法预算独立60-61
  • 第三节 法院职能配置的改革61-65
  • 一、基层法院:初审案件 分流案件62-63
  • 二、中级法院:审判监督 依法纠错63-64
  • 三、高级法院的职能:再审监督 审判指导64-65
  • 第四节 最高法院的职能改革65-76
  • 一、 审判功能方面65-67
  • 二、 司法行政方面67-68
  • 三、 权力制约方面68-73
  • 四、 公共政策创制方面73-76
  • 结语76-78
  • 参考文献78-8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81-82
  • 后记82-8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侯猛;;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J];法学;2010年08期

2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06期



本文编号:101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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