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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人性调节

发布时间:2017-12-09 21:27

  本文关键词:论法官的人性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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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的人性由法官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构成。法官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既有对立性也有统一性。法官的动物性中的不合理生存欲望引起的法官对义务性规范的违反,是法官的人性恶,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司法不公正;法官的社会性表现是法官的人性善,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司法公正。法官享有充裕的物质保障待遇和充足的休息时间是对法官的人性进行调节的基础,加强法官培训、减少诱惑法官的因素和增强刑法立法威慑,是促使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人性善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一、对法官的人性追问“认识你自己”这句雕刻在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墙上的铭文,道出了人类的心声。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对人的自然本性作出了性恶论的解释。法国思想家卢梭得出了人性善的结论。我国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告子说:“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

本文编号:12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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