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思维比较与制度借鉴
发布时间:2017-12-14 13:10
本文关键词:海峡两岸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思维比较与制度借鉴
【摘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比较海峡两岸相应规定,均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皆蕴含着有限放权与相对独立的二元思维。综观两岸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作,台湾地区的实际操作较为顺畅,而大陆地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合理借鉴台湾地区经验,融合有限放权与相对独立思维,进一步完善检察办案方式,梳理责任主体层级。
【作者单位】: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6.3
【正文快照】: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设计下,检察官承办案件的一种责任制度,包括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即“谁办案,谁负责”。1大陆地区相应制度肇始于上海、北京等地,主要借鉴日、韩以及台湾地区的制度设计,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出台《检,
本文编号:1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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