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解释“立法化”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4 16:10
本文关键词:我国司法解释“立法化”之研究
【摘要】: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一直致力于法律的重建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毕竟由于我国的建国时间较短,因此,立法工作的进行实践也相应较短。所以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人们在进行经济生活交流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这种情况下,新的立法文件难以迅速制定,所以我国开始尤为重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开始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经过仔细阅读我国今年来的法律文件,我们发现在当今,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在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极度匮乏法律并且立法技术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制度发挥了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作用,并且取得的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越来越出现立法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司法解释制度已经不能再促进我国的法律发展,司法解释制度甚至已经开始阻碍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 虽然司法解释立法化也可以弥补我国现在的一些法律空白,但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绝对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文件的性质是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精神的,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同样在法理上也同样是缺乏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不仅不利于我国的立法技术的进步,还是对我国司法制度以及立法制度有很大的冲击作用。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使得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受到俄极大的挑战。是不利于实现法律正义,也是阻碍我国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的。 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各种现象进行较为详尽的描述,试图寻找出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原因,并且在找出原因的同时说明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弊端,最终寻找到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对策。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司法解释立法化这一现象开始关注,但是大部分是对这一现象的表现进行评述,并没有太多的对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成因进行分析。还有很多人认为司法解释有立法性文件的现象是有利于我国法律发展的。他们认为司法解释可以快速有效的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可以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可以使立法机关极大地减轻立法负担。但是如果长远的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文件这一 现象的缺点。司法主体越权行使权利,使得他们颁行的司法解释开始具有立法性文件的性质,这是不符合法律解释的根本价值观念的。这也是司法主体妄图扩张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与方式。 针对这样的一种社会现状,,我们为了进一步的推动萨法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一社会想象,从而可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甚至近段时间的消除这一现象,要从多方面着手。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完善自己的立法技术,不能再放任自己的惰性,妄图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司法机关要明确自己的权利界限,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不能再越权进行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也要积极主动的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凭借自己掌握的法律价值判断技能,尽可能的自己解决复杂的案件,不能再一遇到稍微复杂的案件就开始层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等着最高发的批复;广大学者也应该从我国的法律的价值出发,不能再一味的附和司法解释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最终的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才能保障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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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明;;对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的思考[J];淮阴工学院学报;2005年06期
2 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0年05期
3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年04期
本文编号:128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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