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06 14:12
本文关键词:关于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研究 出处:《华东交通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信息知识以大爆炸的形式出现在人类的眼球中,涉及的网络版权也越来越 被人们关注和重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①作为人类知识技术的创新成果,网络可以使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个人所需要的所有信息。网络在给人类带来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对许多传统领域造成了巨大冲击,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版权问题便可谓首当其冲。保护网络版权,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建立一个高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保护机制,是推动中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和构建健康网络秩序的题中之义。 本文试图从传统版权和网络版权的一般性理论出发,对当前我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其随着时代发展所呈现的不同特点及出现的问题,深入探讨网络版权侵权表现形式及其司法救济,同时在比较借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述,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制度有比较清晰而完整的认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制度,最终使网络版权能够得到更周全的保护。 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研究状况。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屡屡遭遇困境。加强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研究,既具理论意义,兼有现实价值:制度的完善具有鼓励创作,丰富文化成果和维护网络秩序健康发展的现实意义;更具保障我国网络安全,保护我国民族文化,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意义。 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版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对网络版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比较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在概念、特征以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差异。网络版权是传统版权在网络二维空间的延伸与拓展,与传统的版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相比,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在:侵权对象的无形性,权力主体的分散性和广泛性,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以及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第三章主要对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进行比较。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凸显了司法保护的弱势地位。本章介绍了“双轨制”形成的历史和社会因素,,在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概念、制度的优劣进行全方位比较的基础上,论证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发展困境及偏重行政保护给司法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状况。在本段中,笔者选取美国作为典型,对其网络版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介绍。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禧版权法案》,为版权人作品在网上传播提供了强大保护。美国以司法救济作为网络版权侵权救济的唯一途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体现为海关、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边境贸易措施,即进行双边贸易时对他国或地区情节严重的盗版、假冒所实施经济制裁,通常来说对本国贸易保护色彩更为浓重,而非类似我国行政机关对版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职能。美国对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制度的立法,对侵权赔偿标准的明确界定以及确立司法保护的主导地位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具有有益借鉴。 第五章着重论述了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探究其中深层次的原因,不仅与立法的缺失有关,还与人们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我国的审判制度的缺陷有一定联系。笔者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包括: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人们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我国审判机制的不完善。 第六章提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构建并完善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建议。立法理论上的探索与完善包括:1.厘清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思路,提高重视程度;2.完善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立法工作,实现有法可依。司法实务操作方面的探索与完善包括:1.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2.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管辖地的认定标准;3.增强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提高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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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1;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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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8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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