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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6 11:04

  本文关键词: 近代中国 司法官 职业化 民国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1840年的鸦片战争之所以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因为它不仅是中国百年屈辱史开始的标志,也是中国人开始学习西方、否定自己的标志。此后,接踵而来的更多失败、更多不平等条约,不仅使这个曾经自视为世界中心的“天朝上国”丧失更多的财富、领土和主权,还有民族自信。中国人对自我文化的否定由浅入深,对西方文化的引进也由浅入深,向内核伸展,先是以坚船利炮为主的器物文明,继而是君主立宪的制度文明,最后是思想观念;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由“师夷长技以治夷”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再到全盘西化。历史没有给晚清政府足够的时间,清末司法官职业化如昙花般刚刚绽放即枯萎凋零了,然而其历史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作为中国司法官职业化之滥觞,它确立了司法独立、审检分离和检察一体的原则,奠定了中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还为民国留下了175所各级审判检察厅和500名新式司法官。中华民国政府在逊清的基础继续司法官职业化的事业。临时政府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在短短一百多天的时间里颁布法律确立了基本司法制度,设立了地方审检厅,并积极筹划司法官考选。北洋政府司法官职业化更大规模、更规范地推进,也较逊清和民国临时政府更稳健,初级审判厅的裁撤,大理院裁判例、解释例,司法官养成所和司法储才馆都是这一时期司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引人注目之处。随着北伐革命军的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实现全国形式上的统一,在接下来十年相对和平的环境里,司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较大进步,相关法制更加完备,司法官考选更加频繁,司法官培训更有成效,经过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培训的法官在各法院、司法处起到了顶梁柱的作用。1941年,司法经费全部由中央政府供给,促进了司法独立和司法事业的发展。至1949年12月国民党政权败亡台湾,全国共有法院783所,是逊清的4.5倍,是北洋政府的5.8倍;经过考试训练出身的司法官4163人,是清末的8倍有余,是北洋政府的5.7倍。更重要的是,司法官们显然具有了无罪推定、维护权利等先进理念,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许多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得到较多运用,无罪判决在控告审、上告审(二审、三审)中屡见不鲜。在司法保障没有保障的“山穷水尽”1条件下,司法官们枵腹从公,平均每年办理300起案件,还为囚粮问题捐献本来就微薄的薪俸,为了当事人利益千方百计地调解等等,显示了不少司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高尚的职业操守。但是,社会民众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却啧有怨言,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严重积压,诉讼迟缓,百姓不堪其累。这一问题集中反映了民国司法的困境。一是经费困难,案多人少。南京国民政府财政困窘,左支右绌,所得无多的款项单军费、外债两项就一直占80%以上。江西、福建等省用“山穷水尽”在报章上哭穷呼救,更有多地司法官集体索薪不得而罢工。如此司法经费状况下,普设法院、增添法官计划只能是“计划自计划,实际自实际”而已。二是从外国照搬来的法律,扦格不通。例如三级三审制度,在财力雄厚、司法资源充足的英美国家,是为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系上多重保险绳,实属法良意美,而移植到中国,则南橘北枳,其趣大异。往往一个案件,来来回回打了十几审还没有任何结果。不少民众向往旧时县太爷快刀斩乱麻的断案方式,实在是良有以也。三是多重干预,司法难以独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列强作为民国政府的太上皇可以干预司法,军焰炽张的大小军阀可以干涉司法,达官贵人也可以干涉司法,司法独立无从存在。四是司法腐败。在国民政府财政困窘、左支右绌的情况下,司法经费没有着落,司法官常常数月乃至半年领不到工资,妻儿老小终日难得一饱,加之民国腐败成风的社会大环境,程度不同的贪赃枉法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涉讼民众怨声载道。民国司法官职业化这段历史,是我国司法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移植西方法律成为必然选择。但是,仅仅盯着国外的某个司法制度进行研究分析,而不考察其赖以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这样的法律移植无法成功。因为人类社会作为一种最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其法律机制运转失之毫厘,社会效果就可能谬之万里。法律移植是如此,在国内进行法制变革也是如此,因为社会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是人为附加上的区分,社会本身并不存在这些分割。所以,欲变革其中任何一个细小环节,也要考察整个社会总体,才有可能制定出科学的改革方案。恐怕这就是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历史给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一点启示吧。在上述思路的引导下,本文分作五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它们不仅是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展开推进的历史场域,更是形塑民国司法官职业化之性格和命运的无形之手。第二章是对这一坎坷曲折的历史进程的考察。肇端于清末的司法官职业化,在民国得以继续,不仅因为中国的文化危机和民族危机不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而且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动因还仍然存在。由武汉军政府到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中间经广州军政府的插曲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职业化的制度规范日臻完善,经过训练的司法官群体日渐壮大,素质也逐步提高。第三章通过介绍司法官职业化的各制度内容展示了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科学设计,并通过介绍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在民国艰难条件下司法官职业化历程的艰辛。第四章是对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实证考察,通过司法统计数据、诉讼档案和时人著述探究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法院的设置、司法官的配置、司法效率以及司法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第五章是对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利弊得失及其原因的评析,最后是关于民国司法官职业化之历史借鉴意义的“余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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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9;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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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1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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