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程序宜坚持适度司法化原则
本文选题:司法化 切入点:审查逮捕 出处:《人民检察》2017年10期
【摘要】:正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形成的组织关系、工作机制、行为样态。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方式,该办案方式在保证检察权行使的集中性和统一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个人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包括审查逮捕方式,可以推行适度司法化原则。一、羁押司法化的基本法理
[Abstract]:The mode of handling cases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refers to the 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s, working mechanisms, and behavior patterns formed when procuratorial organs perform their functions and handle cases. For a long tim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ur country have implemented "procuratorial personnel undertaking, case handling departments responsible persons to examine and verify," The procurator general or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decides "the way of handling a case, which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ensuring the centrality and unity of the exercise of procuratorial power, but also exposed some drawbac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centered on the trial,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way of handling cases includes the examination of the way of arrest, and the principle of moderate judicature can be carried out. 1.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custody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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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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