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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04-08 12:10

  本文选题:公众舆论 切入点:司法裁决 出处:《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等传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与参与政治意识的勃兴,使公众对司法的民主监督和司法专业化这一矛盾再一次站到了司法实践的风口浪尖。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杀妻案、张金柱案、许霆案、机场女工梁丽案等这些广受社会争议的案件由于汹涌的公众舆论的进入,使法律在公众的面前无不真实地上演了一幕幕“由生到死”或是“重获新生”的罗生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存在的这种紧张关系无疑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如何平衡二者之间这种张力,达至良性互动这样一个平衡点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列举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张金柱案、佘祥林杀妻案、许霆案、机场女工梁丽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等一系列社会争议案件将舆论风暴推向一个又一个高潮。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决的监督一方面确实对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起到某种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因公众舆论的过度介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内,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的关系协调以及二者之间良性的沟通与互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第二部分,阐述公众舆论的概念和特点,为公众舆论作一个概括式的描述。舆论就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在某段时间针对某个社会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或是对社会人物的普遍意见或是看法,在这里公众是舆论发出的主体。公众舆论应当是由公众自己形成的舆论倾向,而不应当由“领导者”制造或者是操纵。在司法领域内,公众舆论的形成显现出以下几种特点:由于受案件性质、内容以及外界因素(主要指媒体)的影响,公众舆论具有选择性与可导向性;由于受朴素道德情感的影响,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与非利益相关性;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思维与培训,公众舆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 第三部分,论述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公众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仅是促进的作用或仅是阻碍的作用。关键是个度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公众对司法裁决过程的进入程度上,一方面体现在公众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支持与尊重程度上。如果公众舆论发挥适度,则监督作用就可以有效实现,反之则有舆论审判的危险。如何把握舆论监督的适度原则,契合点在于:既维护司法公正又回应公众舆论,亦即在有限尊重公众舆论的前提下恪守司法独立。这需要公众与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与互相理解,而起主导与决定作用的则是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为在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表现出来的这种紧张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因是二者之间没有得到有效的互动与沟通。因此笔者认为,要使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适度并适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首先法官要明确自己的角色,进行正确的自我定位,向法官独立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其次,在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要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一方面确保公众的声音能够方便及时地反映给司法机关,另一方面确保司法机关裁决的过程、结果与理由能够准确无误地回应给公众。 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并不是相互对立,有你无我的两种力量,而应该是互相促进,盘旋前进的一股力量,其最终的依归均是正义与公平。虽然在一些社会争议案件面前,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存在某种紧张的关系,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见我国法治前进的步伐,只不过是对我们来说,如何实现完全的司法独立,如何使司法裁决与公众舆论和谐的前进这个任务还任重而道远。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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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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