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7-10 19:05
【摘要】:课题组在一个中等地区D县法院,为所有需要律师帮助但因经济贫困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试点中,被告人选择免费辩护的愿意较高,由此使辩护率明显提高,但也有一定比例的被告人未认为律师辩护是"必需品"而放弃免费辩护机会,而法官对待普遍刑事法律援助的心态复杂。无论是客观性评估还是主观性评价,试点案件中的援助辩护都有一定效果,但对于不同的辩护方式,试点案件中援助辩护的积极程度差异明显。鉴于改革试点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应进一步拓展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明确被告人有尽早、全面地告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加强对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
文内图片: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图片说明:
拢嘌釫赡陕试蚧猗鞠嗟薄H缤?所示,试点案件和对照组案件辩护意见的案均采纳率均不低,且相当接近,这尤其是在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方面。相对而言,“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基本事实成立,但不构成犯罪”及“基本事实成立,但构成轻罪”的辩护意见提出频率本来很小,其采纳情况受案情影响较大,因此,虽然试点案件和对照组有一定差异,但不具有显著性。1009080706050403020100788486761003350010008276法定从宽情节试点案件N1=35对照组案件(律师辩护)N2=37图4辩护意见采纳情况(二)案件裁判结果裁判结果表现为两方面:其一为是否作出定罪处理,其二为定罪后的量刑情况。就前一方面,在所有试点案件和对照组案件中,虽没有无罪判决,但存在撤诉这种实质的无罪处理结果。其中,试点案件有一件1人被撤案,而对照组案件则有两件5人。考虑到对照组案件与试点案件数量之比,上述撤案情形之比较并没有显著的差异性。具体分析这三起案件,可以发现,试点案件和对照组案件中律师作用都较为明显。撤案处理的试点案件为一起共同盗窃案件,起诉书指控(最终被撤诉的)被告人的作用是负责望风。该被告人不承认指控,而律师也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在辩论阶段提出“控方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双方辩论激烈,第一次庭审时间达180分钟,第二次开庭后公诉方即以“证据变化”变由撤回起诉。与之相比,撤诉的对照组案件均为自诉案件,且案由都是故意伤害。这两起案件(A、B)中,只有B案4名被告人中有1名聘请了律师。分析撤诉原因,A案主要是因为起诉证据不足、法官调解,被告人也缺乏律师辩护,未有辩护功能的体现,故庭审时间只有30分钟。B案略有不同,辩护律师对原告出示的7份?
文内图片: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结果
图片说明:
6050403020100>1,≤2年≤1年拘役缓刑试点案件N=11对照组(律师辩护)N=9对照组(自我辩护)N=353627901411313320275635单位:%图2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结果454035302520151050试点案件N=23对照组(律师辩护)N=27对照组(自我辩护)N=39>10年408>3年,≤10年391926≤3年303323拘役缓刑445224438单位:%图3普通程序案件的量刑结果的情形?分析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在图1中,试点案件中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采纳率不弱于对照组案件,按常理,在控制其他变量因素影响之后,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应相当。故量刑结果的差异可能出于案件的结构性因素,分析结果印证了这种判断。具体而言,试点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比例及其为外地人的比例较大,从而导致其更可能判处较长刑罚或者更可能判处实刑而非缓刑。首先,就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而言,,试点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均被先行羁押,而对照组案件的羁押率相对较低。如表5所示,对照组案件的羁押率只有66%,其中律师辩护案件为72%,自我辩护案件为64%。表6试点组与对照组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单位:%试点组N=34人对照组N=110人律师辩护N=36自我辩护N=74合计羁押100726466未羁押(取保、监视或自由)028363459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2;D926.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刘根菊;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1年01期

2 李汉昌,詹建红;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00年05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韦吉t

本文编号:251282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251282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fe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