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与建构: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7 06:45
【摘要】:民事判后答疑制度是一项新型的司法制度,它自2005年最高法院大力在各地方法院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实践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步研究。本文研究的是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运行和构建,通过对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法律价值层面的研究来论证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正当性。民事判后答疑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其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和实行强化司法的公信力,尽力避免和减少涉诉上访情况的发生,从而在源头上力求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涉诉信访率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判后答疑制度虽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其还是存在一些技术上和实践上问题,比如审判资源不足的问题,有些法官对该制度认识上的不足和当事人法律知识上的欠缺,民事判后答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性也有所欠缺,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的主体设计、缺乏规范的程序启动、缺乏答疑范围限定。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司法效果和作用;通过对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使笔者意识到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构建研究尤为重要,它可以促使民事判后答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避免实践中产生的偏差和错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民事判后答疑制度:首先,要完善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主体设计,其中包括法院成为参与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主体和确定申请民事判后答疑当事人的范围两个方面;其次,要构建完善的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基本程序,在程序的启动上要有规范性,答疑的方式上有所界定和突破;最后,要界定民事判后答疑的范围,这包括民事判后答疑的实体范围和程序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2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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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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